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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浦东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进一步推动重大项目和优质资源向新区集聚,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不断提升新区文化创意产业能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的文化创意企业是指2013年1月1日以后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文化创意企业。“现有”文化创意企业是指2013年1月1日以前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并存续至今的文化创意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的补贴,在具体实施时,需综合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并经企业贡献度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评定。
第四条 对新引进文化创意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三年内给予一定补贴。对现有文化创意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贡献度的新增部分,三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五条 对新引进重点文化创意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对现有重点文化创意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贡献度的新增部分,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内新引进或新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认定,对承建单位给予一定补贴。对企业使用经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三年内按其实际使用支出费用给予一定补贴。
第七条 对新区政府推动、在新区举办、具有相当国际国内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产业品牌活动,经认定,给予组织活动的企业一定补贴。
第八条 鼓励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申报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对申报成功的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给予一定的财政专项扶持。
第九条 对文化创意企业获得国家、市级政府性重要奖项,或国家、市级专项扶持资金资助的文化创新、创意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配套支持。
第十条 鼓励文化创意类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在新区设立总部,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新区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企业等金融业相关机构进入新区文化创意产业投资领域,鼓励文化创意企业进入金融市场融资,符合条件的可按《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加强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的扶持。
第十三条 加强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育,对确定为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的新区文化创意产业从业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其他人才扶持措施,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既适用上级机关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对于新区新兴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其他扶持政策,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在浦东新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对不符综合考核指标规定的扶持对象,可取消其享受的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财政已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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