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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征收方式资格认定

 
纳税资格认定是除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外,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各类征收方式认定和资格认定,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以及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等项目。本篇将对部分常用的认定类涉税项目的办理要求作简要介绍。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办理条件:
1、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4、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一式二份;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6)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时限:20 日
办结告知:
《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办理条件:
在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 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 万元以上);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 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一份;
2、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一份;
4、《发票购用印制簿》原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5、财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6、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一份;
7、上年度损益(或利润)表(新办企业除外);
8、《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9、《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
10、企业申请报告;
11、公司章程;
12、营业执照复印件;
1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30 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
1、准予许可。发《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
2、不予许可。发《不予认定通知书》。
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
办理条件: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企业: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评估、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 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二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 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完成审核、认定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 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办理时限:30 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采集方式认定
办理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网络和磁盘采集抵扣联的明文和密文形成电子数据。同时需具备下列要求:
1、拥有符合防伪税控抵扣联远程认证配置要求的计算机、扫描仪等专用设备;
2、具有计算机管理专业人员;
3、防伪税控抵扣联远程认证专用软件应当符合网上认证管理要求;
4、能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已实行网上电子报税的纳税人除外);
2、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已实行网上电子报税的纳税人除外);
3、《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申请审批表》;
4、《单位证书申请(更新)表》(已实行网上电子报税的纳税人除外);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10 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申请审批表》
 
五、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
办理条件:
1、会计核算准确,会计账簿设置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且非个人承租承包经营;
2、纳税信誉较好,能按照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资料,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无偷税、骗税、抗税行为记录;
3、具有较高的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壹级或壹级以上资质等级。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报验登记工程项目确认表》原件;
2、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3、建筑安装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5、《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6、《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方式申请表》;
7、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75 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审批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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